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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弃用后被抢注改为视频网站,网站没有续费,一定要注销备案手续,域名被抢注变成违法网站有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23  /  浏览数量:
官网弃用后被抢注改为视频网站,网站没有续费,一定要注销备案手续,域名被抢注变成违法网站有什么责任


▲广州某科技公司官网域名被抢注后,被改造成“天天视频”,被诉影视侵权4起

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 潘俊文

编辑|潘莉

近两个月,多家中小型企业突然收到来自各大影视公司的侵权起诉状。其中一家被诉公司负责人邱先生发现,起因是其公司弃用多年的网站未注销,网站域名被他人抢注,并改造成视频网站,才给自己惹上了接连不断的影视版权官司。而抢注方的IP地址在境外,无法直接显示新的域名所有者。

因域名造成的影视诉讼纠纷让多家被告的中小企业有苦难言。许多公司经营者质疑影视公司“滥诉”,“恶意诉讼”,并坦言近年来因忙于自证清白,已心力交瘁,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多位搭建网站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证实,域名被抢注的情况很普遍,“原网站备案主体未续费或赎回,域名就会被释放出去,其他主体就可以注册。”

红星新闻注意到,多家影视公司名下有九成以上的司法纠纷都是以原告身份提起的影视侵权诉讼。代理相关影视公司知识产权案的律师表示,影视公司的影视版权较多,若权利人进行维权,一般是全国性的,也是正当的。


▲邱先生公司被影视公司起诉侵犯两部电影的著作权

【被诉侵权】

企业接连收到法院传票

被诉公司官网播放侵权电影

邱先生是广州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他的公司主要从事装配式建筑的现代化制造。今年3月,邱先生突然收到了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球百乐公司”)和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保之升公司”)告了我们,说我们公司的网站上有4部他们的影片,侵权了。”

邱先生收到的两份落款为北京环球百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两部涉案电影《极品桃花运》、《森林孤影》的著作权,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严重侵犯原告对涉案电影享有的相关著作权。

对此,北京环球百乐公司请求邱先生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小收影院”提供涉案电影的侵权行为。

此外,北京天保之升公司以同样案由起诉邱先生公司,称其非法提供《盗青春1997》、《侠魔志》两部作品。“北京环球公司每部电影向我们索赔经济损失费2万和维权费3000元,一共4.6万;北京天保之升公司每部电影索赔1万,一共2万。”邱先生说。

【官网莫名变身】

弃用多年的官网未注销

域名被境外IP地址抢注改为视频网站

邱先生介绍,2017年8月,其公司购买了该网站域名,用以展示公司产品,并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由于效果不好,2018年10月,邱先生的公司便不再续费该网站,“我们也就放着不管,没有在工信部系统上注销。”

正是这一疏忽,给邱先生公司惹来了官司。2021年12月,令邱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这个被他们遗忘的网站又出现了。“域名一模一样,但网站的名字和展示内容却面目全非。”在原告的起诉书中,网站站名变成“小收影院”。

记者在电影评分网站检索这4部涉案影片,发现《森林孤影》上映于2014年,评分3.2;《极品桃花运》上映于2017年,《盗青春1997》和《侠魔志》均上映于2018年,后三部均无评分。

邱先生向当时搭建官网的第三方公司广州骏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咨询,得知该网站域名应该是在2021年通过阿里云接口被他人抢注,但由于IP地址在境外,无法直接显示新的域名所有者。


▲涉案域名被境外IP地址更新后,无法直接显示新域名所有者

红星新闻注意到,涉案域名的最新Whois(域名数据库协议)信息显示,该域名最近一次更新时间为2021年12月,“表明官网域名的主体已经变更了,并不是我们公司所为。”邱先生说。

随后,在广州骏域公司工作人员的提醒下,3月中旬,邱先生向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申请了网站注销,收回该互联网服务的备案号。目前,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该域名时,已显示“暂无数据”。

对于域名被抢注一事是否成立,多位域名注册的业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网站域名到期后,一般会有1个月左右的保护期和一段时间的“高价赎回期”,“过了这两个阶段,原来的网站备案主体如未续费和赎回,域名就会被释放出去,其他主体就可以注册。”业内人士还提醒,过期不再使用的域名,最好及时在工信部备案系统上注销,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类似诉讼超千件

两影视公司近年起诉超1400例

涉案案由相同绝大部分撤诉

邱先生介绍,据他所知,近期广州地区至少就有10家中小型公司以同样案由被北京环球百乐公司和北京天保之升文化公司起诉。

“我们梳理了一下,发现被起诉理由都类似,都是公司的过期域名忘记在工信部注销后,被其他主体注册。新注册的大部分是境外的IP地址,将域名改造成影院网站后,就上传一些知名度低的影视资源。随后,自称影视资源的所属方如北京环球公司等,就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起诉我们。”邱先生说。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环球百乐公司成立于2008年,该公司名下涉及司法纠纷共859例,其中83%的涉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99.8%的案件身份为原告。在859例司法纠纷中,其中已结案74例,绝大部分为原告撤回起诉。

北京天保之升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与北京环球百乐公司类似,该公司名下涉及司法纠纷共566例,其中98.6%的涉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98.8%的案件身份为原告。在566例私司法纠纷中,其中已结案64例,绝大部分为原告撤回起诉。

记者多次以此事采访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公司,截至发稿均未得到回复。代理原告公司一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此类案件起诉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被告宣称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也需有法律依据。

代理北京天保之升公司知识产权案的律师向红星新闻介绍,影视公司的影视版权较多,“很多情况是影视公司出钱买下版权后又被侵权,因此如果权利人想做维权的话,一般是进行全国性的维权,这种行为是正当的,所以法院才会受理。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证明网站确实不是他们运营的话,法院会公正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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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中小企业接连收到影视公司的侵权起诉

【原告被质疑】

多家企业质疑影视公司“滥诉”

称为自证清白已影响公司经营

自2020年以来,多家中小企业接连收到不同影视公司的影视侵权起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天眼查显示,此类案件多数仍在民事一审阶段,少数已结案案件多为原告公司撤诉。

从事建材生产加工销售的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近半年来也因弃用官网一事接连被北京三家影视文化公司起诉。“2020年9月停止续费后,未注销,后来发现也是经境外IP地址被改造成‘天天影院’网站。”负责人陈先生说。

陈先生介绍,第一家起诉他们的是三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时间是去年7月,后双方以和解结案;几个月后,他们又接连收到了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环球百乐公司的起诉状。今年3月,他们又收到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经统计,公司被起诉案件共19起,索赔金额共42万,目前已撤诉9起。

因域名接踵而至的影视诉讼纠纷也让陈先生在内的多家中小企业经营者有苦难言。许多公司经营者质疑影视公司“滥诉”,甚至是“恶意诉讼”,并坦言近年来因忙于自证清白,已心力交瘁,无心经营公司。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被告委托律师应诉依法维权下,原告影视公司多因证据不足而撤诉。陈先生举例,“我们一个撤诉的案件,是在我们千辛万苦找到证据下,原告才撤诉。大半年时间,北京广州两地跑,精疲力尽,公司差点都经营不下去了,没心思经营。”陈先生说。

也有被告公司负责人介绍,撤诉是因为双方进行了私下调解,“我们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想尽快了事,就私下赔偿了几万块钱。”红星新闻也从北京环球百乐公司代理律师处证实了该说法,“经我们手的撤诉案件都是双方和解达成的,对方给一定赔偿后,我们撤诉。”

与邱先生类似遭遇的企业经营者均反映,他们经营的都是与影视无关的小本生意,不少还是50多岁的中年人,连电脑也不会操作,更不怎么懂法。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他们不仅要自证清白,证明涉案域名在发布侵权视频时并非本公司持有和运营,还要花费心力向客户解释记录在册的司法纠纷,这已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律师说法】

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权不宜从道德层面苛责

红星新闻梳理过往司法案例,争议焦点均在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及工信部ICP备案信息对侵权主体认定的效力。庭审中,原告多认为,应以备案主体身份确定网站经营者。“被告在工信部备过案,对网站有管理义务,即使网站停止服务,被告公司也有注销备案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被告胜诉的案例中,法院多认为,备案信息具有推定网站经营者的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由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被告只应依照相关规定承担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而对域名疏于管理维护、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但被告胜诉的案例并不常见。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向红星新闻解释,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存在第三方注册、使用网站并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本着行为人对其行为自负的原则,名义上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

“但按目前的司法判决情况,无责任抗辩还比较难,被告具有举证义务,需要拿出明显证据证实另有其人经营,法院才会信任;其次,法院即使信任另有他人,被告也可能要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哪一方才是侵权的主体?“对原告权利人而言,只能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到谁是主体,因此被告举证义务较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他向红星新闻介绍,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而被告需要举证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都和这个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归到被告公司。

“我们也曾代理过类似一个案件,收集完证据后,发现实际上网站的域名早就不归属被告。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把责任归在被告身上,所以这个案子我们采取的是无责任抗辩思路,但目前还未结案。”

对于“滥诉”的说法,董律师表示,事实上,类似上述情形几乎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常态,对于原告公司,很难从道德层面去苛责,权利人针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权利维权,不宜对其进行负面道德评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创新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经阶段——诉讼可以大幅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王琼飞律师认为,事件中,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事实成立,那么原告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符合当下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形势。而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并非被告公司实施的,那么原告通过大量恶意诉讼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对国内良好营商环境的一种破坏,相关被诉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因陷入诉讼而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目前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的困境,王琼飞律师也呼吁,如果被告公司能提供明显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并非其造成,并已对该网站域名失去实际控制力,建议法院能直接让实际侵权人担责,而不牵连到名义上的经营者,才能在结果上最终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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