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涌入大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许多小微企业甚至事业单位因此遭遇“无妄之灾”,败诉结案。
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登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查询系统”对被控侵权网站进行ICP备案查询,以此确定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将其列为被告。
而此类案件绝大多数被诉企业的答辩理由是因为域名到期后未续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不是侵权域名网站的持有者、使用者和运营者,故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这种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作为企业应当如何预防此类诉讼?发现被诉侵权后如何应对?
解决方案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大量案例可以看出,若被控侵权的企业仅以域名到期后未续费这一理由抗辩,法院不会轻易推翻具有行政公信力的ICP备案,而直接采信被告的说法。最终还是会因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侵权人的存在,而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各地法院也在与时俱进探索办理此类案件的新思路。
以上海法院为例,认为ICP备案登记仅是认定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可以为相反证据所推翻,需结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IP地址、域名持有人变更记录、被告的经营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主体是否是实际侵权人。
其实这一裁判思路的变化背后隐藏着各地保护小微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无端诉累的理念。
其实作为企业最简单的预防涉及此类案件的做法就是,域名不使用后及时向备案机关申请注销ICP备案,从源头上消除诉讼风险。
若确因未注销备案而遭遇侵权诉讼,建议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利:
1、立即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ICP备案;
2、通过Whois系统查询涉案域名的管理商,并与管理商交涉,核实域名情况,取得侵权期间域名的实际使用人信息;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函给涉案域名管理商,调取涉案域名ICP流转、使用记录、所有者情况等证据以明确实际侵权人。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明确涉案域名销售管理商信息后,提请法院向域名销售管理商调取涉案域名,只要能证明涉案域名到期后已发生转移,且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已由案外人控制的关键事实,便可以排除被告作为ICP备案主体的侵权可能。
同时再结合被告掌握的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使得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如此便能取得极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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